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拉卡拉被罚875.4万元

8月28日,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公布了多张罚单,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拉卡拉)因未严格落实交易信息等反洗钱措施,被罚875.4万元。

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,拉卡拉存在3项违法行为。一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,二是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,三是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据此,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其罚款875.4万元。时任副总裁吴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,被罚款9.68万元。

据了解,此次拉卡拉主要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(以下简称《反洗钱法》)的相关规定。《反洗钱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金融机构出现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;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;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、假名账户;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有关信息;拒绝、阻碍反洗钱检查、调查;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7项行为之一的,由相关监管部门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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